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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聘用人员按照《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教育系统合同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制教师合同(骨干教师、名校长最低服务期10年,其他人员最低服务期5年),执行全区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比照同类公办教师确定工资待遇,并办理企业职工保险和公积金。
聘用人员按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办理岗位认定手续。在试用期间,所有人员暂时认定登记在专技中的“未定级”。试用期满后,取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聘用人员,原则上聘用到专技十二级岗位;对于已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且在原单位已聘在中、高级层级岗位的聘用人员,在符合武汉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空岗)且本人业绩满足经开区岗位任职条件的前提下,试用期满可考核聘任至原单位同级岗位;聘用人员不符合武汉市现行异地职称认定或岗位聘任相关政策的,根据经开区岗位任职条件降级聘用。
2.幼儿园聘用包干制人员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管理,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最低服务期5年)。专任教师、财务人员和保健医岗位聘用人员薪酬标准按每人年平均12.23万元包干拨付用人单位考核发放;保育员岗位聘用人员薪酬标准按每人年平均9.28万元包干拨付用人单位考核发放。
3.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享受经开区人才优惠政策。中小学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聘用人员依据《武汉经开区教育人才提升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管理规定,Ⅰ、Ⅱ、Ⅲ类骨干教师分别享受人才补助费180万元、100万元、80万元,IV类骨干教师符合(1)(2)项的享受人才补助费30万元,符合(3)项的按5-20万元发放人才补助费。Ⅰ-IV类名校长分别享受人才补助费18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对考核不合格或聘期未满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履行合同年限按比例退还人才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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